一、案件基本情况
原告:安徽***商贸有限公司,被告:安徽省**建设工程有限公司,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。
原、被告于2016年4月22日签订租赁合同,约定:原告将亚坤大厦xx层****室出租给被告使用,若被告延迟交付租金达十日,原告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。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租赁房交给被告使用,被告长期拖欠租金。
原告诉至法院,请求解除合同、支付租金、搬离返还房屋等。
二、法院审理认为:
两于2016年4月22日签订的《租赁合同》及2019年1月8日签订的《调解协议》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应为合法、有效,双方理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。**公司未按约支付到期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,***公司按约有权解除涉案租赁合同。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,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解除。**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收到诉状,故涉案租赁合同于2019年10月16日解除。合同解除后,**公司应当腾空并返还涉案租赁房屋。虹州公司应当支付租期内的租金。据此,判决支持了原告各项请求。
三、律师建议:
(1)租赁合同中约定明确的合同解除条款,条件具备时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,便于纠纷及时解决和后期进行诉讼。
(2)合同各方要有契约精神,遵守合同,否则会承担不利后果。
(3)纠纷中及时固定相关证据。
(4)诉讼请求中,除了列明解除合同、支付租金外,还应该明确要求立即搬离,返还房屋,以便能够在收回房屋时有明确执行依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