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案件基本情况
本案为排除妨害纠纷案件,原告梁某与被告张某的儿子余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,原告持有房产证,起诉居住人张某。本律师代理被告张某参加诉讼,经审理,合肥***区法院认定被告主体不适格,以(2017)皖0191民初339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起诉。
二:律师评析
1、案件裁判结果可能是出乎很多人预料的,表面上,取得房产证的人要求他人搬出自己的房屋名正言顺,实际上没那么简单。
2、如果是一个已经办理过户并交接、交付的房屋,房主起诉拒绝搬出的第三方合理合法。但是本案中,原告并未和原产权人办理交接,原房主也并未同意、通知其交接,房屋交付义务的主体是原房主。其立刻占有并驱赶他人的理由不成立。事实上,各方对交易是有争议的。
三、律师建议
1、房屋交易前提前了解房屋产权和居住情况,必须到场查看。
2、仅仅办理过户并不能取得立即占有房屋的效果,合同应当对房屋的接管、交付有明确约定,具备条件后及时和原房主进行交接,取得接管、占有的权利,办证并实际占有房屋才是完全的占有、控制。这样有侵权人拒绝搬出,也可以通过排除妨碍诉讼解决。
3、每个案件都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研究。没有依据占有他人房屋,拒绝搬出的,大多数通过可以提起排除妨碍诉讼解决。